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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十堰医保执行新政

时间:2011-09-24 11:36:06      字体:  打印  播放
竹溪新闻网讯:为提高十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实现市级统筹,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今年11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大幅提高,最高提幅达20%;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也有所提高,住院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根据单位缴费比例的不同,最高至12万元;实施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大幅提高
十堰居民医保缴费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个人年缴费为30元,第二档为150元。根据现行的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标准,一档在一、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60%、50%、40%,二档在一、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75%、65%、55%。
根据《通知》规定,11月1日后全市执行统一的医保待遇标准,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第一档缴费标准参保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分别报销80%、60%、50%;选择第二缴费标准参保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分别报销85%、70%、60%。和老政策相比,新政策的居民医保一档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了20%、10%、10%;二档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了10%、5%、5%。《通知》还规定,一档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二档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提高到7万元。原有的未成年人和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缴费享受二档的待遇政策不变。
2011年以后,如果当年居民医保基金在支付门诊、住院医疗费后,结余超过基金收入5%以上的部分,将用于对当年住院参保人员二次补偿,重点倾斜高额医疗费用患者、少儿白血病等特殊病种、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
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额度提高
新政策中,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都有所提高。11月1日起,全市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分两种,一种是单位缴费8%、个人2%;第二种单位7%、个人2%,根据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8%缴费的地区,职工住院报销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0%、88%、85%;用人单位按7%缴费的地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分别不低于85%、80%、75%,退休人员住院在规定的报销比例上再增加2%的比例报销。
从11月1日起,十堰城区职工医保执行单位按8%比例缴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到12万元,这是十堰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第三次调整。最高报销额度上调意味着一些重病号或退休后生大病、做大手术的职工在原有基础上能报销的金额更多。按7%缴费的地区,职工住院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医保缴够最低缴费后不用再缴
目前,十堰居民医保缴费一年即可享受一年,职工医保须不间断缴费,许多退休人员退休后仍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医保,无形中增加了参保单位缴费负担。
新政策中,职工医保缴费和养老保险缴费一样,有了最低缴费年限。这一制度实施后,用人单位可以不再为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规定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达到30周年、女达到25周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2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10年后,就可以终生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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