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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别提醒

时间:2016-02-23 15:02:39      字体:  打印  播放

《竹溪县县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规定: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春节(农历腊月二十八日至正月十六日)期间;婚嫁、丧事活动;对国家以及县政府统一要求的大型庆典活动,经公安机关批准,实行定点、定时的集中燃放外,其他时间和情形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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