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竹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做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案和建议的审查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审查议案,并向主席团报告审查情况。
三、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和县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有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的:
1、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应当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政府处理的事务;
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4、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5、其它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所提议案内容,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四、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三方面组成。一要写明所要解决问题的题要(题目),二要写明解决问题的根据,三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五、议案是否立案,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经主席团讨论决定。主席团决定立案的议案,有的列入大会议程,提交全体代表审查、表决;有的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列入议程,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对不立案的议案,作为建议办理。
六、议案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单位或代表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七、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起止时间,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请主席团决定,所提议案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送交大会议案组,方才有效。
八、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交县级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直接答复代表。有关国家机关应将处理情况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前两个月,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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