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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9月1日起执行新上调的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15-09-02 11:46:29      字体:  打印  播放

竹溪新闻网讯(通讯员朱 娥 方 云)1日起,我县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从900元调整到1100元,增长率为22.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5元调整到12.5元。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对支付劳动者工资本就高于最低工资线的企业影响不大,对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影响比较大。就我县具体行业来说,对于从事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小型餐饮部分工种等工资一直徘徊于最低工资标准线上的人群来说获益较大。

本文已发2015年9月2日《今日竹溪》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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