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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出台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时间:2015-02-11 16:14:07      字体:  打印  播放
竹溪新闻网讯(通讯员刘邦荣、李克文)近日,竹溪县政府出台了《竹溪县森林采伐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力度,为扎实推进“绿满竹溪”行动、建设“十堰绿色崛起示范县”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
该《办法》明确规定全县森林采伐期为每年的3月、4月和10月、11月,竹林采伐期为每年的10月、11月,其他时段一律不得从事森林、竹林采伐作业;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做到“伐前公示、伐中监督、伐后验收”,规范森林采伐受理、审查、公示、审批程序;凡出现无证采伐、少批多伐、批甲伐乙的,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采伐责任单位(责任人)和采伐审批、设计、监督、验收人员的责任;采伐结束验收合格后,采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采取人工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方式,在伐后一年内完成采伐迹地更新。
竹溪县是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和全省林业大县,全县森林面积420万亩,活立木蓄积量1547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78.6%,林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先后制定落实了《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林业行政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等,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禁止采挖竹笋和为期五年的禁止猎捕野生鸟类活动,有力的促进了绿色资源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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