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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老师同一学校任教10年要交流

时间:2014-11-15 11:23:28      字体:  打印  播放
十堰晚报讯(记者张贞林通讯员陈明琼1110日,市教育局出台进一步加强城区义务教育“联校协作发展”片区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促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以破解择校难题,促进教育公平。意见要求,城区校长、副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两届原则上要进行交流,教师在同一学校任教10年以上要交流。市教育局称,对交流工作落实不力的,将分别对其校长进行约谈、取消评优资格和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理。
据了解,20126月,城区开展义务教育“联校协作发展”,进行干部、教师交流工作,但在片区之间、学校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发展不平衡和交流工作不到位的问题。10日,市教育局出台进一步加强城区义务教育“联校协作发展”片区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教师交流的具体概念、人群、比例、方式、政策等。
“干部交流为中层以上干部,校长、副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两届原则上要进行交流。每学年,各学校至少有一名干部跨校交流,交流形式可根据干部在原校的职务而定。”
市教育局相关人士介绍,教师交流为在同一学校任教10年以上、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专任教师,采取交流任教和跟岗学习两种交流形式。交流任教教师应该是参加工作6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一线教师,其中,县(市、区)级以上骨干教师要占50%以上;跟岗学习教师可以是新教师。干部、教师交流的时间为一学年,交流期间工作上与原学校脱钩。
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城区义务教育学校目前在编教师有5000多名,按照每学年教师交流人数为各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5%以上计算,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将有250多名骨干教师跨校交流。
“针对基础条件与学校间差异程度不同的实际,我们鼓励各个片学校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交流方式。基本原则是由优质师资相对集中学校向相对薄弱学校的流动,提高校际间师资力量配备的均衡度。”市教育局称,将把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各学校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对干部、教师交流工作落实不力、效果不好、人民群众有意见的学校,将分别对其校长进行约谈、取消评优资格和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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