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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实施

时间:2014-09-25 09:41:51      字体:  打印  播放

(记者余俊丽)9月24日下午,我县收听收看全国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电视电话会议。湖北设分会场召开贯彻落实《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贯彻《条例》。



会议指出,《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颁布实施《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础支撑。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既有利于增强企业信用意识,优化信用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真正让“市场决定取舍”,同时对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条例》建立了信用约束机制。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基础上,转变监管方式,从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并建立了部门联动响应机制。
《条例》建立了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抽查制度、对企业公示的虚假信息的举报制度,并严格设定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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