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要闻 > 正文

竹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议案建议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4-01-02 10:28:40      字体:  打印  播放

(2014年1月1日竹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做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案和建议的审查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审查议案,并向主席团报告审查情况。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议案建议的提出,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属于全县或一个区域经济社会事业的大事或要事。议案要主题明确,内容简明扼要,事理翔实清晰,要求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具体、客观,符合实际,并用大会统一制发的《议案笺》、《建议笺》认真填写。
五、代表可以跨团联名提出议案,但联名代表的人数必须在10人以上。代表不能在同一议案上重复签名。
六、议案是否立案,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经主席团讨论决定。主席团决定立案的议案,有的列入大会议程,提交全体代表审查、表决;有的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列入议程,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对不立案的议案,作为建议办理。
七、议案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单位或代表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八、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起止时间,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请主席团决定,所提议案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送交大会议案组,方才有效。
九、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交县级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直接答复代表。有关国家机关应将处理情况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前两个月,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