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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标准提高到7万元

时间:2010-06-13 15:45:45      字体:  打印  播放

(记者孙敏)12日,记者从全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会议了解到:我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患者,住院费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7万元,即当年累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10万元以内的部分,进入大病报销范围。大病医疗救助待遇调整从2010年执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100元,从2011年开始执行。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文新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县长助理贺反修主持。

今年对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缴费标准和待遇进行调整,是县委、县政府依据《竹溪县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溪政发【2002】3号文)并结合我县实际出台的一项“保民生”新举措,是为了确保患大病的参保职工能得到有效治疗,妥善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封顶线以上的大额医疗费,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
据了解,除了提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缴费和待遇标准,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对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及经费来源、医疗补助原则、范围和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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