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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城区建设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城区违法建设行为和商品房违法交易行为的通告

时间:2013-05-19 21:28:36      字体:  打印  播放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房屋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交易行为的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县人民政府溪政办发(2012)2号文件精神。竹溪县城区建设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在全县城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和商品房违法交易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规划区内所有违法建设工程(无建设手续或手续不全)必须无条件停止建设行为,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退出施工现场,供水、供电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工程提供任何业务服务,已报装施工用水、用电的由供水、供电部门实施强制性关停措施。建设业主必须在2013年3月15日以前主动到执法办接受处理,完善相关手续。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或逾期不到执法办接受处理的一律拆除。
二、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在规划区内私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未经审批擅自开山的建设行为均视为“违法抢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一律坚决予以拆除。为“违法抢建”工程提供供水、供电服务的,将按照溪政发(2012)16号文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承接违法抢建工程的,列为“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清退出我县建筑市场。
三、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城区内所有无报建手续或手续不全且已竣工的建设工程,建设业主必须在2013年4月15日以前到执法办接受处理并完善报建手续,执法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勘察,符合建设条件的,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到的,执法办不再受理。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终身不得为其补办任何手续。供水、供电等服务部门不得为其提供任何专业服务。
四、严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进行房地产权登记的房屋进入市场交易,已交易的,建设业主必须为居住户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与2013年4月15日前到执法办接受处理并申请完善相关建设手续。逾期不到的,建设部门、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业主处房屋评估价15%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五、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城规划划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用水、用电必须由执法办出具《建设工程施工用水、用电通知单》后方可报装。
六、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支持县城区建设综合执法办公室对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交易行为的整顿工作,并欢迎广大群众监督。监督举报电话:2731040。


竹溪县城区建设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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