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灯”属明火飞行物,滞空时间长,不能控制,极易引发火灾,造成人员财产损失。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事故,确保全市公共安全、森林资源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发布通告,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通告》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本市辖区内生产、销售“孔明灯”;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公安、工商、安监、消防、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广大人民群众要从自身做起,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一旦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者,要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