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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通告:即日起至4月30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时间:2013-03-10 15:54:15      字体:  打印  播放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气候干燥、气温骤升,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保森护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4月30日为全市林区全面禁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区:全市境内的天然林、人工林、灌木林地及邻近重要林区的所有荒山、荒坡边缘500米范围内。
二、在禁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烛、烧纸钱、烧坟草、烧花圈;严禁吸烟;严禁野炊、烧烤、玩火;严禁烧荒、烧田坎、烧草木灰、炼山;严禁燃放孔明灯;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林区其他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章野外用火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林业等部门报告;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10、119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116119,并积极组织科学扑救。
特此通告。
201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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