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竹溪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县人民政府拟对竹溪县城关镇西关街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统一征收与补偿。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过县政府多次讨论论证,现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请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建议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2年11月8日至2012年12月8日止。联系地址:竹溪县房地产管理局、竹溪县西关街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2732739。
特此公告。
附件:《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竹溪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范围
东至西关桥北端,南至竹溪河河堤,西至竹溪县气象局东侧排水沟,北至北环路以南,征收此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规划保留建筑除外)。
二、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由征收部门负责建设。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国家测量规范,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依法依规测绘计算确定(含依规摊入的公摊面积)。
(二)住宅房屋的补偿。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认定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补偿。单户产权调换总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或两套,不含奖励面积),没有调换产权房的被征收面积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为普通商品房,也可以是电梯房。单户调换电梯房不超过1套。交房标准为毛坯房。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在西关片区规划回迁区内被征收房屋原址方圆150米范围之内。
(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非住宅房屋按照产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和性质认定,产权证书上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为准。
临街登记为住房,但长期作为营业用房的,由政府组织规划、房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房屋通前至后进深比较长的,认定为门面房的进深不超过7米。
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按照认定的建筑面积、用途、性质对应“征一还一”补偿,交房标准为毛坯房。同一被征收人在不同地点,但用途性质相同的被征收房屋可合并调换。产权调换地点在西关街片区规划回迁区被征收房屋原址方圆150米内。
(四)临时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补偿。未到期的临时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不能移动的设备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其他不适宜产权调换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先认定,后补偿。按核定的商业或经营用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偿30.00元,不分地段计算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期限自迁走之日起至交房返迁之日止,补偿费每年结算一次。
(六)搬迁费。非住宅房每户一次性搬迁费1500.00元,住宅房每户一次性搬迁费2000.00元。
(七)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补差。调换的普通住宅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由被征收人按上一年城区商品房市场均价1800.00元/㎡补差;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建筑面积的,由征收部门按2000.00元/㎡补差。调换的电梯住宅房按市场均价2700.00元/㎡补差结算。调换的门面房面积在正负5㎡(含5㎡)之内的,按4000元/㎡补差结算;超过5㎡的,按7000.00元/㎡补差结算。
住宅房屋不得调换商业用房,门面房可以调换住房。门面房调换住房,按平房的调换方式计算。调换房小于应补面积(含奖励面积),门面房按4000.00元/㎡补差结算;调换房大于应补面积(含奖励面积),普通商品房按1800.00元/㎡、电梯房按2700.00元/㎡补差结算。
三、临时过渡
(八)周转房安置过渡。由征收部门建设周转房作为被征收对象的临时安置用房,对被征收人进行临时周转安置。
(九)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被征收人自己租房居住,征收部门给予租金补助。住平房的按认定的现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4.00元;住楼房的按认定的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00元。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负。
(十)临时过渡期限。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补偿费3000.00元作为过渡方式,不受临时过渡期限的约束。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自搬迁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奖励
(十一)签约及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家交房的,根据不同的补偿和过渡方式给予相应奖励:
1. 征收工作正式开始后,被征收人在10日内签订协议,每户奖3000.00元;15日内每户奖2000元;20日内每户奖1000.00元。
2.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50%的货币奖励。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调换房屋是普通住宅房的,在“征一还一”的基础上,平房给予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50%的面积奖励,楼房给予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20%的面积奖励。调换房屋是电梯房的,在“征一还一” 的基础上,平房给予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20%的面积奖励;楼房不再另行奖励面积,将普通住宅房与电梯房的差价作为奖励。
3.一次性奖临时安置补偿费1000.00元。
4. 奖搬迁费500.00元。
逾期搬迁和依法被强制征收的不予奖励。
五、其它事项
(十二)签订补偿协议必须以产权人签字为准,非产权人代签必须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产权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对产权人已故,其继承人必须持公证书或所有同一顺序继承人签字的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才能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事宜。
(十三)补偿协议可以办理公证,其公证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十四)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五)产权调换房屋为毛坯房,其标准为:水到户,电、通讯网络、有线电视到门头;水泥毛墙地面;防盗门(不含非住宅房屋);塑钢窗。产权调换房屋整体验收后一年内,由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人协助办理。调换后房屋产权面积(含奖励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依照规定缴纳相应税费。
(十六)周转房屋应达到基本居住条件。入户防盗门、水、电(含插座和普通照明)、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管线到位;墙面、顶面刷白;室内房间配设普通门;压光水泥地面。
(十七)被征收房屋中需移动电器的搬迁补偿。室内热水器200.00元/台、壁挂空调200.00元/套、柜式空调300.00元/套、太阳能400.00元/台。
(十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也可由征收部门提出,与被征收人代表协商确定。
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被征收人的房屋和房屋评估价格公开,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栋号、单元、房屋套数、楼层公开。产权调换房屋的确定,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先后顺序参与选房。
(十九)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为竹溪县房地产管理局。集体土地征收部门为竹溪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征收部门为竹溪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及集体土地(含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实施单位为竹溪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二十)2012年 月开始房屋征收工作。一次征收、分期搬迁。签约期限为2012年 月 日前。搬迁期限:按动工区段,依搬迁通知确定的期限为准。
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实施搬迁后,其腾空的房屋为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其拆除工作由征收部门委托专业拆除公司进行,以确保拆除清运工作的安全与环保。
(二十一)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二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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