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竹溪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中心成立十周年!
打造阳光交易平台
——竹溪县招投标管理工作巡礼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同城合一”的招投标工作目标,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滋生蔓延,2002年10月25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中心挂牌成立。
十年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中心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围绕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大局工作目标,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管理、集中服务、依法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新思路,不断开创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新模式,努力打造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规范市场秩序
搭建公平交易平台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中心的挂牌成立,在全市首开先河,充分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打造阳光政府,加强市场监管和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水平。
创业之初是艰难的,业主对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集中管理,统一进场不理解,认为剥夺了业主的权力,触动了少数人的利益,不愿进场交易。招投标办克服人员少、业务不熟、办公环境差、服务功能不全等困难,采取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主动上门宣传招投标政策法规。县纪检监察部门积极配合,将招投标工作纳入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之中,使建设工程的承发包交易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从而打开了招投标工作局面。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以前,建设工程项目由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其行业各自进行的招投标分散管理模式。中心成立后,县招投标办以“一个中心、多项功能,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综合招投标平台为目标,坚持探索创新、求实发展,通过宣传、整顿和规范建筑秩序,实现了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的转变,确保了有形建筑市场高起点、运行顺、效果佳。
2003年1月22日,县委、县政府将总投资近300万元的02号住宅楼工程项目首次纳入县综合招标中心公开招标,并一举成功,拉开了“同城合一”管理模式的序幕。2005年5月24日,由县公路局管理的近700万元兴界路工程项目;同年9月20日,由县水务局管理的219万元防洪大堤工程项目,以及2007年3月20日,由县交通局管理的747万元白竹路工程项目进场招标,实现了由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的转变,标志着“同城合一”招投标管理模式的全面实现。进场交易额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2003年完成进场交易额2361万元,2012年完成19842万元,截至2012年10月,累计进场交易项目320个,交易额11.15亿元。近年来,进场交易额占应招标的94.7%。招投标中心搭建的服务平台,为市场各方主体创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了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的透明度,也为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建筑市场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了坚强的保证。
中心成立之初,仅有施工类评委专家不足20人,为让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入评标专家库中,2003年10月,出台了《竹溪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评委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对评委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记录,结合定期业务学习培训情况一并归入评委个人信用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加强对评委的动态管理,确保评标这一关键性环节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截至目前,专家评委已逐步增加到建筑(市政)、水利、交通、采购等四类六个专业65人,其中进入市级专家库45人。
坚持制度创新
打造阳光交易平台
十年来,县招投标办不断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各项管理制度。2003年11月,县政府出台了《竹溪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为有效发挥纪检监察、发改、财政、水利、交通、住建等各职能部门监管作用,2005年,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在随后的几年里又先后出台了《竹溪县招投标管理办法》、《竹溪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等管理规定。
十年来,县招投标办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结合招投标工作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外在客观条件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对评标办法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有形建筑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中心成立之初,在评标环节中,仍然采用以“标底”价作为评标尺度的方法。经过半年多的实践活动,发现“标底”有泄密现象的发生。为体现公平、公正,县招投标办结合实际、大胆创新,及时调整了评标方法,推行“合成标底法”,也就是把业主事先确定的标底价只占评标价的30%、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占70%,再相加而产生的“合成标底”作为最终的评标价,此举有效预防“标底”泄密现象的发生。为使“标底”公开化,从2008年4月开始,全面推行“拦标价”公开制度,要求在开标三天前告知所有投标人工程拦标价(最高限价),让投标人明明白白报价,从而彻底揭开了“标底”的神秘面纱,达到淡化标底的作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阳光”招标。同时在各行业中推行暗标评标法,将技术标改为暗标,减少了评委的主观评分对评标结果的影响,并对评标结果上网公示。
十年来,投标单位入围办法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针对资格预审过程中存在环节过多,易将投标人信息泄漏,而导致场外串标围标的状况,2010年9月,又在全市率先取消资格预审,全面推行资格后审办法,变“严进宽出”为“宽进严出”,切实强化投标人身份的不确定性、投标人之间的不可接触性、投标人数量的广泛性,给所有投标人一个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从而割断了围标串标信息链,从源头上遏制了串标围标现象的发生。
2010年9月,针对招投标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政府又出台了《竹溪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重点针对借挂靠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诚信建设、现场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在制度上进一步科学完善。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亲自到场备案制和建造师(项目经理)全程参与制。备案人必须签订一份“诚信承诺书”,并交纳“诚信保证金”。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代表只准一人进入评标委员会的限制。同时建立不良行为“黑名单”管理制度,改进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等一系列措施,紧急叫停违规招投标行为。这些新政策实施后,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节约国有资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规范了市场行为,减少了借挂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现象;促进了公平竞争,实行资格后审,取消了投标人的数量限制,凡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与投标;法人到场备案、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打入,增加了资金风险,加大了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的成本;提高了投资效益,保证了工程质量。
注重服务创新
提升优质服务品牌
县招投标办面对成立之初的种种困难,提出以“优质服务”为突破口,以“交易各方主体满意不满意”为标准,狠抓招投标政策、法规、业务的培训学习,加强干部队伍的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优质服务品牌,提升招投标中心的社会服务形象。
中心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办事制度,工作流程、评标办法、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中标结果公示“七公开”制度,有效遏制了建设工程交易和招投标评标过程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和不规范行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作业流程,形成“有序、廉洁、高效”阳光服务体系。同时开展“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暖心、一声慢走相送“四个一”活动,不少前来办理招投标业务的人说:“这里制度比较健全、程序严密、管理规范、服务热情,都感到办事很轻松,不存在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
为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2007年9月,开通了竹溪县招投标网,实现了政策法规网上查询、招标公告网上发布、评标结果网上公示,扩大了信息面,方便了投标人,解决了信息不畅等问题。
十年间,累计投资50多万元,先后安装了电子显示屏、空调和电子监控系统,添置了电脑、投影仪、清单招标软件、开标会议音响、通讯屏蔽器,配备了工作用车等设备,办公条件大大改善,服务功能不断提升。通过不断完善自身软硬件建设,依托网络发布招标信息,搭建起了网上信息平台,进一步确保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加强体制创新
构建“五个统一”
招投标分散管理,同体监督,交叉和重复执法,有形建筑市场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是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的“拦路虎”。
2002年8月,县委、县政府从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入手,决定在全市率先组建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中心,两块牌一套班子。2004年9月,将招投标中心更名为“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为全省全面推进“五统一”招投标综合监管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1年3月,县招投标办紧紧围绕全省推进统一综合监管机构、统一招投标综合平台、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行业自律组织、统一行政监管规章制度的“五统一”招投标综合监管体系的要求,在原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机构的基础上,加挂了“竹溪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牌子,同时将竹溪县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又更名为“竹溪县综合招投标中心”,从制度上打破了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实现了监管尺度和标准的统一,优化了资源在市场的配置,形成了与省、市相统一的监管体系。
过去的十年,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中心通过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与服务,努力打造诚信建筑市场,创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了节省政府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确保阳光交易的工作目标。县招投标办、中心也先后被县委、县政府授予“理论学习先进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平安单位”、“三八红旗集体”、“文明单位”等称号。回顾招投标管理工作和有形建筑市场十年的发展历程,实际上就是县委、县政府一部思想大解放、促进大发展,求实创新的奋斗史!
十年征途,十年奋斗,十年奉献,十年辉煌。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县招投标综合监管工作任重道远。县招投标办将以“不辱使命,开拓创新”的精神,紧紧围绕全省推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结合《中华民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克难攻坚,加强调研,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按照“资源整合,统一进场,加强监管”的原则,坚持科技创新,构建网上招标、网上投标、网上评标、网上监管等全程电子网络平台,为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平台运作提供优质服务,全面实现招投标中心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化。
认真贯彻落实《条例》
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夏良胜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一部在《招投标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招投标程序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不仅使招投标活动建立在法制基础上,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环境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条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招投标法》对推动我国依法招标进程,提高招投标工作法制水平,增强全社会招投标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广泛应用,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同时也有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是很必要的。制定出台《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县政府各部门,尤其是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较多的交通、水利、国土、教育、住建、农投公司等职能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更要高度重视宣传贯彻《条例》,要结合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五次廉政工作会,县党代会、人代会会议精神,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招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结合“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将做好宣传贯彻《条例》工作列入普法内容之一,列为招投标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不断提升我县招投标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更好的服务竹溪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宣传贯彻《条例》,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针对当前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条例》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条例》不仅规范了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招标的范围。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二是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三是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四是完善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竞争秩序危害甚大,应当依法严惩、坚决遏制。《条例》在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投标的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推动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因此,要求招标人、投标人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开展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但是在现实的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着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违法违规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条例》的出台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竞争秩序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撑。县政府各部门、招标人和投标人要认真学习《条例》,招投标管理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条例》,特别是项目较多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条例》,做到依法招标,自觉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严禁规避招标。
三、宣传贯彻《条例》,规范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加强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
目前,一些地方设立了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有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条例》将其称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在功能定位上,《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立足于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在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上,《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在设立的层级上,《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因此,县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我县唯一合法的交易场所,严禁场外交易。县政府应统筹谋划、整合资源,加强招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完善相关设施及配套制度,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平台运作,实现招投标中心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化。
为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县政府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真正让“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
四、宣传贯彻《条例》,约束个人行为,明确监察职责,提高招投标综合监管水平。
目前,招标投标领域仍然是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高发领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社会对此反映强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对禁止领导干部等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已有明确规定。为切实落实,要将严格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条‘高压线’,谁碰就依法处理谁”的要求,《条例》重申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选定所指定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这与《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有利于加强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监察,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为保障严格执法,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有的领导干部、招标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力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指定或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严重妨碍公正评标的问题,《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招标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对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甚至徇私舞弊的问题,为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保障评标公平公正,《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同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法制建设中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又一重大举措,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要做好宣传培训。通过新闻宣传、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认真学习《条例》、自觉执行《条例》的氛围。二是要清理完善配套规定。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认清理”的原则,对涉及招标投标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需要制定配套规定的,要抓紧制定出台。三是要加强监督执法。按照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县监察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从县政府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执法检查,重点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四是要适时向社会公布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典型案例。
贯彻好《条例》不仅仅要依靠招投标主管部门,还要依靠各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社会监督的大力支持。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要按照有关要求,采取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座谈会、讨论会、宣传标语等形式宣传《条例》。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部门要给予支持。
我们要通过进一步宣传贯彻《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秩序,把我县招投标监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竹溪县招投标工作大事记
●2002年10月8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溪机编字[2002]70号文件,将竹溪县招投标办公室(招投标中心)单独设置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
●2002年10月25日,竹溪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中心)在县老干部活动中心挂牌成立。
●2003年6月1日,县招标办以溪招字[2003]7号下发了《竹溪县施工企业投标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10月25日,县招标办以溪招字[2003]9号文件下发了《竹溪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11月26日,县人民政府以溪政发[2003]44号文件下发了《竹溪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9月2日,县编制委员会以溪机编字[2004]7号文件,将“竹溪县招投标中心”更名“为竹溪县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
●2004年9月21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溪政办发[2004]7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成立竹溪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2005年5月27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溪政办发[2005]27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在全县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检查的通知》。
●2005年8月23日,县人民政府以溪政办发[2005]57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竹溪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将招标办划为挂靠县发改局。
●2006年2月14日,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2006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乡镇所属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需进入招投标中心统一运作,凡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农村人畜饮水、道路建设工程等未进入中心招投标的实行扣分管理。
●2006年2月17日,中共竹溪县委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会上曹红志指出要继续抓好招投标工作,将所有招投标项目全部纳入综合招投标中心,统一运作,严肃查出规避招标、陪标、串标、违法分包等问题。
●2006年3月28日,县委、县政府下发了《竹溪县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建立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
●2006年3月29日,县委组织部以溪组字[2006]1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成立中共竹溪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支部委员会的通知》。
●2006年5月31日,县委、县政府印发《县源头治理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6年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将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项目和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全的出让、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等纳入综和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
●2006年7月10日,县政府以溪政办发[2006]3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意见的通知》,将政府采构项目纳入招投标中心操作。
●2006年7月15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溪机编字[2006]3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更改机构性质及增加编制的批复》,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差额事业单位改为全额事业单位,并增加2名人员编制。
●2007年3月20日,县交通局白(河)竹(溪)路及兴(丰)界(粱)路项目在招投标中心开标,标志着公路交通工程项目已正式进入中心统一运作。
●2008年12月31日,县政府以溪政发[2008]51号文件下发了《竹溪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9年5月5日,县政府办公室以溪办发[2009]51号文下发了《关于在全县开展招投标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9年5月13日,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勤率市人大财经工委检查组人员对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2009年6月17日,十堰市招投标中心主任李道义,东风公司招投标办主任陈建宇、竹山招投标中心主任张修良一行来我县调研招投标工作。
●2009年10月26日,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主任(局长)丁贵桥一行来我县调研招投标工作。
●2009年12月29日,县招投标办举办由武汉经典软件公司与十堰筑博招标代理公司授课的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业务及软件使用培训。
●2010年9月15日,县人民政府以溪政规[2010]7号文件下发了《竹溪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1年3月20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溪机编字[2011]9号文件,将县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更名为“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并加挂了“竹溪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牌子。
●2011年7月14日,县人民政府以溪政办发[2011]97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县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1年7月29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分别与县交通局、县水务局以溪标监字[2011]2、3号文件下发了《竹溪县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规程》和《竹溪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规程》的通知。
●2011年10月10日,市预防腐败局副局长金琳、市纪委综合室副主任李杰、市纪委执法室副主任雷震等一行检查我县招投标平台建设。
●2011年11月21日,丹江口市纪委副书记余平、顾亚莉、刘洪等一行代表省纪委检查组,检查我县招投标“五统一”综合监管模式全覆盖工作。
●2012年2月22日,襄阳市保康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杨克界,县纪委常委汪忠明,县综合招投标中心主任刘光辉一行考察我县招投标工作。
●2012年5月25日,全市招投标工作学习交流观摩会在我县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局长张荣贵,副局长饶忠政,市综合招投标中心主任李道义,以及各县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局长参加。
●2012年6月18日,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招投标执法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由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审计、招标办等部门组成专班,对2008——2011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2012年10月19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2012]1号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纪要,将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隶属关系由挂靠县发展和改革局管理调整为县政府办公室管理,其它不变。
铿锵步履辉煌数字
可圈可点这十年
——竹溪县招投标管理工作掠影
图1: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局长丁贵桥一行调研我县招投标工作
图2: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局长张荣贵调研我县招投标工作
图3:丹江口市纪委副书记余平一行代表省纪委检查组,检查我县招投标“五统一”工作
图4:市预防腐败局副局长金琳检查我县招投标平台建设
图5:交通工程开标现场
图6:水利工程开标现场
图7:教育工程开标现场
图8:机关干部理论学习
图9:医疗设备采购开标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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