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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物业费实行指导价

时间:2012-07-13 15:25:40      字体:  打印  播放
普通住宅物业费实行指导价
分为4个等级 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 荣奕 实习生 申雨涵
近日,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十堰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十堰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对物业收费不再实行逐一审定价格的模式,而是实行公布物业收费指导价标准和幅度,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在公布的指导价幅度内,约定具体收费价格。并且,《通知》对车辆停放费、小区公共费用管理等也作出了政策性规定。

因物业收费或管理问题
业主与物业矛盾多

一直以来,十堰部分小区因物业收费或管理问题,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矛盾突出。
究其原因,市物价局副局长许曙光认为,一是物业服务行业是新发展行业,物业服务企业由个体向企业化发展,物业收费由福利性、补贴性逐步向市场化、商品化转化,造成了物业服务企业调价要求迫切,而业主对物业服务实施收费在观念上还不适应;二是随着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物价部门对陆续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管理滞后的问题;三是十堰市的物业收费10年未作调整,物业企业为缓解经营困难,采取了降低服务质量和违规收费的行为,对此业主反响强烈;第四,我国物业管理形式主要采取的是“通过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管理形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不通过合同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或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也未在合同中约定等问题。此外,还存在着物业管理法定组织不健全的问题。“据了解,十堰市多数小区还未建立业主大会制度,造成业主公共财产没有人管理,业主利益无法维护。”许曙光说。

改进物业收费定价形式
业主有了参与权

《通知》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收费、等外级物业服务收费、保障性住房物业收费四种情况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又明确提出,物价部门只公布物业收费指导价,具体价格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服务企业根据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公布的指导价协商约定。
“过去物价部门对物业收费实行逐一审定价格模式,一定程度上不适应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法规要求,也不利于业主自主确定具体价格、自主监督物业收费。《通知》改进物业收费定价形式,维护了业主自主确定价格的权益。”许曙光称。

相关部门将定期发布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指导价

据了解,《通知》中规定,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区、非住宅区及其它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中,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包括,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并将定期公布十堰城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许曙光告诉记者,公布指导价,一方面抑制高的消费,兼顾业主的承受能力,同时保证了物业服务企业维持正常运行,另外给了业主自主监督物业收费的管理权,从而维护了业主自主定价权益,有利于化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矛盾。

小区停车费按产权性质
确定定价权限

停车费收多少到底谁来定?此次《通知》根据停放车辆场地的产权性质,分3种情况收费。
利用小区共有道路或者共有场地停放车辆的,须经业主大会、相关业主同意,其场地占用费或租赁费由业主大会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小区规划的停车场,权属开发企业的,其车位出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由开发企业与业主或承租人协商确定。车辆停放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外来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是否收费由业主大会确定。确定实施收费的小区,则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外来车辆临时停放收费实行计时收费,对进入小区执行任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15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物业公司不得乱收手续费

根据《通知》规定,物业小区公共用电、用水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供水实行二级加压或未进行水、电户表改造的小区,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后可另行据实分摊计收。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代收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费用,须遵循“接受委托、帐目公开、多退少补、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按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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